欧洲某些国家对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
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作为基础护理教育的继续、补充和完善。然而,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卫生管理体制不同,对护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也很不相同。一般地说,欧洲各国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均按本国护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,按继续教育的目标和职能,主要有以下5类:
1.继续教育作为基础护理教育的继续,为在职护理人员的专科化提供了教育训练的机会,其目的医学教.育网搜集整理是培养专科护士。通常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护士,经过几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在职或离职学习,使其熟练掌握某一专科护理领域的知识和技能,培训完毕并通过考试,授予专科护士证书。这是欧洲各国普遍提供的课程,是继续教育的重点。
2.继续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和专科训练的补充,其目标是促进护理人员的知识更新,以便跟上医学科学的进步。这是护理人医学教`育网搜集整理员继续教育中涉及面最大,人数最多的一个领域。
3.继续教育为在职护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提供了补课教育的机会。在这类继续教育过程中,主要是提供理论课程。例如在比利时,1960年的法律规定,医院培训的护理员,经一年的继续培训,可以晋升为医院护士,并授予医院护士执照,民主德国规定,助理护士经一年的在职进修,可以晋升为专利助理护士,在希腊,按照1970年的法律,具有五年工作经验的助理护士,经28个月的进修培训,可以晋升为正式护士等等。
4.继续教育作为资格鉴定考试的附加要求。由护校毕业,但执照考试没有通过,或在职护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中途停业,或因故被医院除名,经一定时期以后,为了取得执照考试资格,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先参加一段时间进修学习。
5.继续教育为在职护理人员改换专业作准备。例如,意大利在1971年公布的一项法令中规定,持有证书的护士,如果希望改行做卫生访视员,她必须接受为时10个月的专科进修;卢森堡1969年公布的法律规定,具有两年工作经验的护土,如果希望做公共卫生护士则需接受两年的专业进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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